2005年4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电子眼”偷窥隐私应当立法规范
朱鹰

  昨天,京城媒体刊登了两条消息:一条是什刹海风景区的恭王府花园、烟袋斜街、酒吧街、荷花市场等交通枢纽和重点路段安装了39个摄像头,24小时监控全景区的旅游秩序和社会治安;另一条消息来自北京市公安局。公安局相关部门透露,从2002年开始,在本市街巷胡同和重点要害部位,已安装了5599个电视监控设备,监控社会治安状况,保障市民安全。在此之前,在教室、办公室、走廊甚至宿舍安装摄像头的消息也不绝于耳。
  有关法学专家昨天就此表示,在运用先进设备保障公民安全的同时,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,国家应该对如何安装、如何使用监控设备作出明确规定,并进行立法。
  回应
  什刹海风景管理处——对负责观看录像者进行职业道德培训
  据了解,目前一些安装了摄像头的单位已经开始重视这类问题。什刹海风景管理处负责人董伟表示,观看摄像头的只有管理处专职治保干部,其他人不能随便观看监控录像,另外对这些负责观看的治保干部也进行了培训,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等。但是他也坦承,因为压根儿没想过通过摄像头会看到什么人隐私,所以对如何保护公共场合公民隐私权考虑得并不多,他相信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。
  观点
  中国人民大学王宗玉教授——首先应强调公共场合也有隐私
  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法学教授王宗玉表示,运用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进行科学化管理本身并没有问题,但是现在摄像头越装越多,而对摄像头的管理却没有明确规定。首先应当强调的是公共场合也有隐私,有些人认为公共场合没有隐私的说法是错误的。所以摄像头一安上,隐私问题就会紧随而至。如果有人在公共场合看到了他人隐私,能不能将它传播出去?显而易见是不允许的,国家应对此立法。
  另外,目前全国安装摄像头都是各自为政。谁都可以装,甚至是想安哪儿就安哪儿。比如备受争议的在教室内安装摄像头。前不久,还有一条消息称一所学校在女生宿舍窗户外安装摄像头,女生吓得在宿舍内不敢换衣服。所以国家应当明确什么样的场合、什么样的单位才有权安装摄像头、安装摄像头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。
  另外谁来承担保护隐私的责任?国家应当明确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。不久前,一对艺人在某饭店的行为被饭店走廊内的摄像头录下,并流传到社会上,不论传播者是谁,饭店是第一责任人。王宗玉表示,对于故意传播隐私需要承担什么责任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已对此有明确规定,如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、消除影响等,所以一旦发生侵害事实,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。